一、审核事项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事项合规性审核
二、审核依据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7〕160号)
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法定人数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出资人或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自有固定住所;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四)股东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在申请设立过程中,需向主管部门提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证明;
(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经济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犯罪记录,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透明规范的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设立申报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当由发起人向所在县市(园区)金融办(财政局)提交设立申请,由县市(园区)金融办(财政局)初审,再经昌吉州金融办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县市(园区)人民政府提供的材料
1、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及风险防控预案;
2、县市(园区)金融办(财政局)出具的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报告;
3、县市(园区)金融办(财政局)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出资真实、合法的调查报告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草案;
4、股东基本情况。股东情况介绍、股东名册、出资额、出资比例。企业法人股东提供资料包括: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征信报告、最近2年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资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5、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不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认识清楚,具备防控和处置风险的有效手段和兜底措施;
6、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7、律师对申报材料合法合规性及股东关联情况等方面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及主要管理制度;
9、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
10、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3、拟开户银行协助监管承诺函;
1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5各地州市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及拟任高管人员的约谈记录;
1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初审意见(承诺时限)
昌吉州金融办联系电话:0994-2367817,0994-2368163
纪检监察组监督举报电话:139993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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