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77/2018-000003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金融办 | 发文日期: | 2018-03-23 |
文 号: | 昌州金办〔2018〕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开展自治州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检查的通知 |
各县(市)、园区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做好2017年度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检查工作,规范监管,统一标准,强化县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自我管理能力,根据《自治州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昌吉州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指引(试行)》(昌州金办〔2017〕12号,以下简称《指引》)有关内容,开展全州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检查和监管分类评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程序
按照《指引》要求,本次检查采取小额贷款公司自查、县(市)、园区监管部门复查、州金融办组织抽查的方法实施。合规经营检查与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同步进行。
(一)自查阶段(3月31日以前)。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指引》规定的考核评分内容进行自查,于3月31日前向县(市)、园区监管部门提交分类评级报告书要求的相关资料,年度财务报表须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一律扣分。
(二)复查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各县(市)、园区监管部门按照《指引》要求,结合小额贷款公司自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复核。要对评级标准逐项进行复核,重点对账外经营、非法吸收存款进行排查。于4月30前完成现场检查,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州金融办报送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及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报告书等材料。>
(三)抽查阶段。州金融办根据县(市)、园区金融办报送的检查资料,在6月底前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70%。
二、工作要求
(一)各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指引》考核内容逐一对照自查,认真填报表格,按时提交资料。严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二)各县(市)、园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自查,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复核,复查面要达到100%。特别对有非法吸收存款、从事账外经营、违规变更事项、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超限等违规现象的小额贷款公司要进行重点检查,强化第一监管责任人的能力。
昌吉州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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