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23〕14号)、《关于完善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昌州医保发〔2023〕22号)规定,现就按年度调整昌吉州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起付标准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及依据
昌吉州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起付标准、第三类及第四类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第四类救助对象监测预警线每年根据国家统计局昌吉调查队发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调整。
(一)调整居民大病起付标准
政策依据:《关于完善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昌州医保发〔2023〕22号)规定“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昌吉州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数据提供:国家统计局昌吉调查队提供昌吉州城镇居民2024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549元。
调整计算:职工大病起付标准为42549元×50%=21274.5元。
(二)调整居民大病起付标准
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
数据提供:国家统计局昌吉调查队提供昌吉州城乡居民2024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176元。
调整计算:居民大病起付标准为36176×50%=18088元;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起付标准为18088×50%=9044元。
(三)调整低保边缘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23〕14号)规定“对第三类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昌吉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定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对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昌吉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设定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65%”。
数据提供:国家统计局昌吉调查队提供昌吉州城乡居民2024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176元。
调整计算:第三类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为36176×10%=3617.6元;第四类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为36176×25%=9044元。
(四)调整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监测预警线
政策依据:《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规定“对第四类救助对象开展高额医疗费用监测,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监测预警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数据提供:国家统计局昌吉调查队提供昌吉州城乡居民2024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176元。
调整计算: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监测预警线为36176元。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城镇职工大病起付标准从20184元调整为21274.5元。
(二)城乡居民大病起付标准从16954元调整为18088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大病起付标准从8477元调整为9044元。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起付线从3390.8元调整为3617.6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从8477调整为9044元。
(四)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监测预警线从33908元调整为36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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