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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8-13 20:03:45 来源:昌吉州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6〕39号)文件精神,昌吉州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局于2026年8月3日至2026年8月11日完成首轮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工作。结合首轮收集的各界意见建议,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

意见反馈渠道:

联系人:州医疗保障局保障管理科

电子邮箱:924435679@qq.com;

联系电话: 0994-2267100;

联系地址:昌吉市兴昌路475号州医保局(二楼)(邮编:831100)。

昌吉州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13日 

《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现将《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送审稿)》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2017年我州列为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2018年1月建立城镇职工长护险制度,截止目前,累计享受待遇2350人,4655万元。2026年7月自治区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2026年,长期护理保险覆盖全区职工医保参保人群,原试点地区筹资落实费率制;2027年,将全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纳入保障范围;2028年,原试点地区筹资标准、待遇政策过渡到本方案政策要求”。

(二)对照自治区要求,我州现行制度主要存在三方面差异:一是尚未将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二是现行筹资仅从职工医保基金按100元/人/年划转,与自治区实施方案要求的单位、个人、财政多元筹资不符;三是待遇标准、评估等级、服务项目、约束激励机制、经办服务方式等存在差异。

(三)2026年上半年,州医保局开展调研,书面征求财政、人社、民政、卫健、税务、残联、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市意见,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讨,累计收集意见13条,采纳6条,对未采纳意见与相关单位沟通达成共识。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五部分,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长护制度文件精神,充分运用原试点地区过渡期相关政策,按照“缴费就低、待遇就高”的原则进行制定。

(一)工作要求。2027年1月起职工长护险实行费率制,将城乡居民全部纳入保障;2028年筹资、待遇全面过渡到自治区政策标准。 

(二)参保缴费。1.单位职工:2027至2028年费率0.15%起步,2029年达到0.3%;单位、个人各承担0.075%(2029年后0.15%),单位缴费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划转,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由9.5%下调至9.425%。2.退休人员:费率0.075%,(2029年后0.15%)由个人缴费。3.未就业城乡居民:2027年费率0.15%,每年增加0.05个百分点,2030年达到0.3%,个人与政府补助按1:1分担。在2026年与城乡居民医保费同步征缴。4.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单位职工或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5.18周岁以下人员随监护人参保(不缴费),孤儿等特殊群体按规定视同参保。6.困难人群个人缴费执行自治区分类资助政策。7.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缴纳本人及近亲属长护险个人缴费。

(三)优化待遇保障。经评估的重度失能人员享受待遇,不设起付线,按失能等级、服务类型执行自治区统一待遇:职工基金支付70%,城乡居民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自治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原昌吉州职工长护试点确定的最高支付限额高于自治区标准的,按照昌吉州原有标准执行。落实连续缴费激励、断保等待期制度。

(四)规范管理运行。执行全国统一失能评估标准,评估、护理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符合条件的养老、医疗机构等可申报长护服务定点,推动基层医疗机构拓展长护服务;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长护险与医保同步登记合并征缴,可委托社会力量参与经办;建立失能人员“一人一档”,强化多方监管,开展照护人员技能培训。

(五)强化组织保障。压实县市财政补助、参保宣传等责任,各部门全面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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