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请刘延宁等10名同志为昌吉州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推进医疗保障事业更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医保办〔2021〕26号)规定,经昌吉州医疗保障局研究决定,聘请刘延宁等10名同志为昌吉州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详见附件),聘期3年(自2023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8日止)。
现予公告。
附件:昌吉州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名单
昌吉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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