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11 |
| 文 号: | 昌州医保发〔2026〕10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做好昌吉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关于做好昌吉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关于完善自治区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新医保发〔2025〕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州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现将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将参加昌吉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农民工等人员同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同步缴纳生育保险,享受与单位在职职工同等生育医疗、生育津贴待遇。
二、参保缴费
2026年9月1日前,已参加我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生育保险。2026年9月1日后,新参保、中断缴费后重新参加我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缴费费率0.5%,与单位职工一致。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
1.享受条件。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重新缴费的,自连续缴费6个月后的次月起依法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待遇标准。执行自治区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夫妻双方均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夫妻双方需自愿选择一方申领,不得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
1.享受条件。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连续参加生育保险满10个月的(不含基本医疗待遇等待期),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已参加生育保险,但是连续参保未满10个月的(不含基本医疗待遇等待期),待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参保人员在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期间应当继续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期间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自中断缴费当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2.待遇标准。执行自治区生育津贴待遇标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予以核定。
3.支付方式。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生育津贴,按月拨付至参保人银行账户。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足额给付生育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增强群众的获得感。财政、卫健、税务等部门依职责,协同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相关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昌吉州医疗保障局 昌吉州财政局
昌吉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州税务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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