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25 |
文 号: | 昌州医保发〔2023〕2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完善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
州财政局、卫健委、各县(市)医疗保障局:
为持续推进健全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完善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先行自付比例
职工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先行自付比例由10%降低为5%。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一)州外三级医疗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第二次、三次以上住院起付线由1200元、1000元、800元调整为900元、800元、700元。州外一、二级住院起付线与州内一致。
(二)参保职工州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由95%、90%、85%调整为95%、93%、88%,退休职工报销比例由95%、95%、90%调整为95%、95%、93%。
三、降低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昌吉州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2024年起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昌吉州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发布次月调整。
四、完善职工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异地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统筹地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昌吉州门诊共济保障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
疆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住院结算执行昌吉州本地支付标准。疆内异地转诊就医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昌吉州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降低3个百分点。
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昌吉州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降低15个百分点。
五、提高职工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职工顺产费用调整为3500元,助娩产费用调整为4500元,剖宫产费用调整为6000元。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满两年的人员,享受参保职工同等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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