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品名单公告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加快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成功药品落地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规范和完善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1〕65号)要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局研究并动态调整了“双通道”药品名单,全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予以挂网公告。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恶性肿瘤类药品)
2.特殊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3.特殊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医保目录乙类药品)
附件2:特殊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xlsx
附件3:特殊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医保目录乙类药品).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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