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
近期,昌吉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昌吉市88个市级重点项目部分前期手续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15〕45号)文件,其中一项内容是:88个市级重点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可待项目竣工后全额缴纳,我办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该项内容与人防法规、政策及当前正在开展的全疆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不符:
一是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规定: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建设项目和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前,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有关防空地下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88个市级重点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可待项目竣工后全额缴纳”与《实施办法》中的人防行政审批程序不符。
二是2014年9月,以自治区人防办贪腐窝案为鉴,自治区人防办专门安排部署了在全疆范围内开展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下发了《2014年全区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了缓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缓建人防工程属于违规行为,并下发了《关于立即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停止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免建证、缓建证的通知》(新人防办〔2014〕122号)。自治区人防办将对各地州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察,对有错不纠、拒不整改的将移送检察机关调查处理。按照自治区人防办的专项治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审批程序,2014年分管副州长金一鑫召集昌吉市人民政府、州市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召开了联合审批专题会议,将人防行政审批作为规划、建设等手续的前置条件,形成了州长办公会议纪要,已印发至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目前,我办按照已制定的专项治理方案,正在对2006-2014年清查出的未缴、缓缴项目进行追缴追建,但执法难度较大,很多企业拒不配合,已对部分企业向法院进行了起诉,强制执行,努力挽回国家经济损失。“88个市级重点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可待项目竣工后全额缴纳”属于缓缴行为,与专项治理工作和州长办公会议纪要相抵触,竣工后如果不能按时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执法难度较大,将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再次产生新的问题,在之前遗留问题还未完全解决的情况下,又要面临新的问题,增加我州人防工程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和难度,同时也对全疆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稳步推进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新计价房2001〔1410〕号)文件第五条要求,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必须贯彻“以建为主,已收促建”的方针,当前要以修建人员掩蔽工程为主,按照“88个市级重点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可待项目竣工后全额缴纳”的要求,该88个项目将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不符合“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方针。
在当前全国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各类审批程序的大环境下,在自治区高度重视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下决心规范人防行政审批行为和程序的新形势下,以自治区人防办贪腐窝案为鉴,我办建议,昌吉市政府应停止执行《关于调整昌吉市88个市级重点项目部分前期手续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15】45号)文件中“关于人防易地建设费可待项目竣工后全额缴纳”的条款,落实《昌吉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州长办公会议纪要》(昌州政阅〔2014〕28号),同时我办将积极与昌吉市政府及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对接研究,在不违反人防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和配合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昌吉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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