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政策解读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指导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实施。
一、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制定目的
指导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备案工作,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产品配方注册、生产许可和备案信息有效衔接,便于日常监管。
三、备案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备案直接采购使用的供应商/生产商等信息;产品配方备案实际生产使用的依据注册证书可自行调整标示百分比的食品添加剂的组分和含量;标签备案除批号和生产日期外的上市产品标签。
四、过渡期设置
《工作指南》作为指导性文件,不设过渡期。 对于已备案上市需要进一步补充规范的,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重新备案相关要求。
五、境外企业备案
境外企业参照境内企业备案有助于经营环节监管追溯,《工作指南》鼓励境外企业在其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政策解读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解读责任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日常业务咨询:王伟(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与登记注册科科长)
联系电话:0994-2517041 传真号码:0994-2381050 邮政编码:8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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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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