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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一)
发布日期: 2020-02-06 16:43:21 来源: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昌吉州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强市场监管领域执法,重点对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从严打击,遏制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现将5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件一:

1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吉木萨尔县宜家超市进行检查,经调阅蔬菜进货票据及每日盘点表后发现,该超市自2020年1月24日起,将圆白菜由进货价4.5元/公斤提价至7元/公斤进行销售,将山药由进货价6元/公斤提价至12元/公斤进行销售,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分别加价56%和100%。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拟没收违法所得2511元,并处罚款12555元。

案件二:

1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德仁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在售的100只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无进货票据,销售时未使用市场监管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进行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价格法》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罚款5000元。

案件三:

1月23日,根据群众举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图壁县新天利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以26元/只价格购进150只KN95口罩,提价至38元/只进行销售,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加价46%。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罚款3600元。

案件四:

1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图壁县大丰镇鑫鑫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以8.5元/只的价格购进10盒N90口罩(10只装),提价至15元/只进行销售,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加价77%;以26元/只的价格购进90只KN95口罩,提价至45元/只进行销售,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加价73%。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314.5元,并处罚款1572.5元。

案件五:

1月31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昌吉市新友好百货批零商行销售的口罩无厂名、厂址、来源不明。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8日至31日期间,通过微信联系到一名劳保用品供货商,以6元/只的价格通过航空运输购进了2000只口罩,该批口罩的外包装及包装箱上均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且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1月31日,当事人欲以8元/只的价格进行销售,在送货时被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售出该批口罩,执法人员依法对口罩采取了行政扣押强制措施。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阶段。

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加大以口罩、药品、蔬菜等为重点的市场价格专项检查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借疫情之机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有效维护市场供应秩序。全州12315举报电话保持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州广大经营者要诚信经营,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增强价格行为自律,做到明码标价,不制假售假、不虚假宣传、不哄抬物价、不囤积居奇,共同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