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市监处罚〔2025〕14号(昌吉州**学校)
发布日期: 2026-03-18 16:18:45 来源: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5〕14号


当事人:昌吉州**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代码:526523********460d

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中山路街道139区********

法定代表人:杜*月

身份证号:652301******0843

联系电话151****2000


2025年11月11日,昌吉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你校食堂执法检查,经查,你校食堂涉嫌存在11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2025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你校食堂涉嫌违法行为进一步核查,其中9项已予以整改,执法人员对其余2项核查发现,你校于2025年9月23日、9月29日、10月15日、11月4日分别购进的40kg、40kg、50kg、60kg面筋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于2025年10月28日、11月10日分别购进的340kg、220kg的鲤鱼无农产品承诺合格达标证明,执法人员调阅你校《食堂厨具清洗、物理消毒记录与验收登记表》,按照记录消毒时间对应调取食堂监控查看发现,2025年10月22日和2025年11月10日三餐后,你校食堂对使用的厨具消毒时,仅将盛装饭菜的不锈钢盆进行了消毒,却未对盛装汤类食品的不锈钢桶予以消毒。据此,本局于2025年11月17日予以立案。

经查,你校于2002年10月成立,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校检查发现,你校食堂购进的面筋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购进的鲤鱼无农产品承诺合格达标证明,对使用的厨具消毒时,未将盛装汤类食品的不锈钢桶进行消毒。你校上述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查验所购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未对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进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你校于2024年6月14日,因未按规范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和未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被昌吉市市场监管局给予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21日、2024年9月14日、2024年11月19日又多次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未能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毒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餐具清洗不到位,食品储存、食品留样、硬件设施、台账登记、“日、周、月”台账档案管理混乱,病媒防治落实不到位等多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2024年11月22日,你校因购进食品索证索票不全、进货查验未作登记,部分早餐食品未留样的行为再次被昌吉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并于2025年4月24日依法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昌吉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校主体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5份,进货单复印件4份,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7张,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学校食堂采购合同4份复印件(共32页),学校食堂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复印件1份,学校食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复印件1份,学校食堂厨具清洗、物理消毒记录与验收登记表复印件2份,昌吉市市场监管局制作的昌市市监处罚〔2025〕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现场提取照片11张,证明你校按规定查验所购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未对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进行消毒的违法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你校未按规定查验所购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未对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考虑你校作为食品经营主体,本应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从采购到消费的全过程安全可控,却于2024年6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期间,多次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未能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存在多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并先后两次被昌吉市市场监管局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你校从重行政处罚。

2026年2月13日,本局向你校送达了(昌州)市监罚告(2025)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你校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校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校于2026年2月27日向我局陈述申辩,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并诚恳接受,但表示你校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来源主要是学生学费,而学费收入仅能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加之近几年教育行业竞争加剧,区域生源数量下滑,办学资金十分紧张,特恳请我局考虑你校实际困境,能酌情给予减免。同时还提交了《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报告》,对查处的违法行为已剖析根源,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并逐一予以整改,并保证今后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经复核,我局认为: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关乎着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是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必须切实扛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考虑你校实际困境,我局综合考量后,对你校未按规定查验所购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未对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进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校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你校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叁万柒仟元整(37000)。

请你校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账户:107615**4875,开户行: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行号:104885**1092,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校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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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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