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市监处罚〔2024〕17号 (昌吉市海纳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03-24 12:43:2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4〕17号


当事人:昌吉市海纳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5tq32u

住所昌吉市青年南路福聚祥商业文化广场2号楼2-5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娜 女 40岁 

身份证号:652325198512053628

联系电话13899677182

系地址:新疆奇台县奇台总场一分场2队187号


2024年12月5日,本局对你公司龙湖湾停车场收费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显示免费停车30分钟(含30分钟);地面停车场(道路泊位)首小时2元,后续按1元/小时计时收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收,每次停车24小时(含24小时)最高5元;新能源车辆实行减半收费。但你公司停车场收费系统电子数据记录却显示,2024年12月2日你公司对停车时长51分4秒的新af75321新能源车辆收取停车费2元;2024年12月3日对停车时长2小时3分22秒的新af66725新能源车辆收取停车费4元;2024年12月4日分别对停车时长50分33秒的新af55442新能源车辆收取停车费2元;对停车时长1小时16分12秒的新ad32309新能源车辆收取停车费2元;对停车时长35分38秒的新bf77277新能源车辆收取停车费2元;对停车时长1小时16分29秒的新bf56001新能源车辆收取停车费2元。你公司未按公示价格对停放于车场内的新能源车实行减半收取的行为已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停车费用的违法行为。据此,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因你公司龙湖湾停车场原收费系统经常发生故障,影响车主出行,故于2024年10月20日更换了新的收费系统,但新系统厂家在录入停车收费价格时未能输入新能源车辆减半收费的指令,致使之后停放于车场内的新能源车辆均未能按公示价格进行减半收取。经查明,你公司2024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期间共收取新能源车辆停车费用225元,2024年11月份共收取新能源车辆停车费用729元,2024年12月1日至12月5日共收取新能源车辆停车费用28元,截止执法检查日,你公司共计收取新能源停车费用为982元,按你公司公示的新能源车辆实行减半收费计算,共多收新能源停车费用491元,你公司获违法所得49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10日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你公司于十五日内对多收的新能源车辆停车费用491元予以退还,你公司虽然发布了退款公告开展了退费工作,但期限届满时,却没有一辆新能源车辆前来办理退费。你公司上述未按公示价格对停放的新能源车辆实行减半收费的行为,存在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情形,已构成在明码标价外加价收取停车费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收费情况说明和退费情况说明各1份,收费公示牌照片2张,收费系统首用记录照片2张,新能源车辆停车费收取记录照片12张、停车费收取明细复印件共39张,用于证明你公司在明码标价外加价收取停车费的违法事实、时间和收入。

根据查明的事实,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你公司在明码标价外加价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在明码标价外加价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考虑你公司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多收价款主动张贴退款公告,明确告知退款事项,展现出主动承担责任的态度,并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联系厂家对收费系统进行调整,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章第一节序号11“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裁量基准“(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你公司从轻处罚,以督促你公司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同时也为其他市场主体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2025年3月7日,本向你公司送达了(昌州)市监罚告(2024)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明码标价外加价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公司停止标价外加价收取停车费用的行为,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玖拾壹元整(491元);

2、并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壹仟肆佰玖拾壹元整(1491元)。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15504875;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