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昌州)市监强制〔2024〕2号 (苏**)
发布日期: 2024-10-28 10:13:29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昌州)市监强制〔2024〕2号


当事人: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新疆昌吉市六工镇四户坝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经查,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者损毁。

你(单位)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