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4〕1号
当事人:昌吉市利平商行(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rk5goc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青年南路蔬菜批发市场b段17号
经营者:李**
身份证号:******************
电话:***********
联系地址:*********************
2023年4月23日,本局接到举报,对你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商行东侧货架摆放有待售的“心相印”纸面巾,货号:dt2150,生产日期:2024.01.25,现场共有536提,每提3包;“心相印”纸面巾,货号:dt200,生产日期:2023.02.17,现场共有279提,每提3包;“心相印”纸手帕,货号:n210,生产日期:2024.03.13,现场共有1257条,每条12包;“心相印”卷筒卫生纸,货号:bt910,生产日期:2023.11.24,现场共有7提,每提10卷;“心相印”99.9%杀菌湿巾,货号:xca001,生产批号c352027jj14,限用日期:2025.10.26,现场共有84提,每提12包。经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打假办人员现场初步鉴别,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4月24日,本局委托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5种“心相印”商品使用的标签协助鉴别,并向你商行送达《鉴定期间告知书》,2024年5月20日,本局收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鉴定结果为上述产品属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产品。本局于2024年5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5月21日,本局向你商行送达鉴定结果告知书,你商行对鉴定结果表示认可,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经查,你商行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索要全部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先后4次从不明渠道购进“心相印”商品,其中,“心相印”纸面巾(货号:dt2150)共购进30件(24提/件,共720提),进价170元/件(换算成条进价7.08元/提),已销售184提,销价8元/提。“心相印”纸面巾(货号:dt200)共购进25件(16提/件,共400提),进价170元/件(换算成条进价10.62元/提),已销96提,销价15元/提。“心相印”纸手帕(货号:n210)共购进48件(36条/件,共1728条),进价140元/件(换算成条进价3.89元/条),已销471条,销价5元/条。“心相印”卷筒卫生纸(货号:bt910)购进2件(6提/件,共12提),进价18元/提,已销5提,销价20元/提。“心相印”99.9%杀菌湿巾(货号:xca001)共购进11件(8提/件,共88提),进价190元/件(换算成提进价23.75元/提),已销4提,销价36元/提。通过外围走访昌吉“心相印”批发商,你商行购进的“心相印”商品价格明显低于正规渠道批发商的价格。上述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23808元,违法所得1171.5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进货票据图片复印件2张,微信转账记录图片复印件2张,当事人销售系统销售商品单价照片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及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3.现场检查照片2张,在货架摆放待售的5种“心相印”商品外包装照片19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外包装情况。
4.对昌吉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商行从昌吉市**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心相印”商品的销售验收单图片复印件1张,昌吉市**商贸有限公司给其他商行批发“心相印”商品的销售验收单4张,证明当事人从不明渠道购进的“心相印”商品价格明显低于正规渠道价格。
5.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心相印”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6.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第6845848号“心相印”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系(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所有人及受委托人员身份和资格。
7.现场检查及实施强制措施录像光盘资料一张。
根据查明的事实,你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裁量基准,综合考虑你商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拟给予从轻处罚。
2024年6月24日,本局向你送达了(昌州)市监罚告〔202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你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你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商行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柒拾壹元伍角柒分(1171.57元);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号dt2150的“心相印”纸面巾536提,货号dt200的“心相印”纸面巾279提,货号n210“心相印”纸手帕1257条;货号bt910“心相印”卷筒卫生纸7提,货号xca001“心相印”99.9%杀菌湿巾84提;
3.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罚没款合计:叁万壹仟壹佰柒拾壹元伍角柒分(31171.5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15504875;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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