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3〕3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新疆容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6523016763366o4p
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屯河北路时代广场a座1126室
法定代表人:郭长军,身份证号:******************
2023年7月21日,根据投诉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人反映你公司出品的“茅恒又见酒”多处标签信息标注不一致线索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你公司的子公司昌吉市华东容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蓝色海岸餐饮广场有待售的“茅恒又见酒”7瓶,其外包装盒上标注执行标准:gb/t26760-2011(优级),配料:高粱、小麦、水、雪莲,酒精度:52%vol;厂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上坪村;产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生产厂家: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恒酒厂有限公司;出品商:新疆容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电话:4008292555;其包装盒内瓶身上标注执行标准:gb/t27588-2011,配料:53%酱香白酒、雪莲、少许冰糖,酒精度:52%vol;灌装厂家: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恒酒厂有限公司;出品商:新疆容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电话:4008292555。外包装盒标注的标准、配料与盒内瓶身标注的标准、配料不一致,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7瓶“茅恒又见酒”(生产日期:2021年1月30日)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救济途径,你公司对查封的过程、数量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无异议,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本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7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月1日,你公司与深圳市华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品牌授权协议,协议写明“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注册的第25508714号“容锦生活”商标及你公司名称授权深圳市华容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使用范围:销售、定制或生产的产品标签的设计与相关面板、标签印刷制品方面。深圳市华容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双方均为独立法人公司,你公司为深圳市华容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茅恒又见酒”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都由深圳市华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与你公司无关。授权期限:自授权之日,直至与被许可企业合同终止后结束”。2020年11月深圳市华容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茅恒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定制“茅恒又见酒”的加工合同,定制了“茅恒又见酒”。2021年年初,作为深圳市华容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深圳市华容科技有限公司向你公司赠送了100瓶“茅恒又见酒”,你公司将该酒作为团建和年会用酒,在2021年年初至2021年11月期间使用该款“茅恒又见酒”80瓶。2021年12月,你公司在未对该酒进行查验, 2021年至今,共销售“茅恒又见酒”13瓶,其中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共销售该款“茅恒又见酒”11瓶,销售价188元/瓶,2023年5月销售了2瓶,销售价338元/瓶,库存7瓶。获违法所得2744元,上述用于销售的20瓶“茅恒又见酒”货值金额共计51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7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标签标注含有虚假内容的数量及事实;
2.新疆容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昌吉市华东容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蓝色海岸餐饮广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3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等;
3.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与该案有关的所有事宜全部由委托人全权处理;
4.向贵州省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各1份,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线索移交函1份,贵州省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函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标签标注含有虚假内容的数量及事实;
6、品牌授权协议,微信截图及定制“茅恒又见酒”付款凭证、订货单等复印件,“茅恒又见酒”检验报告3份,证明该款“茅恒又见酒”为深圳市华容科技有限公司定制。
7、新疆容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文件复印件2份,情况说明2份、接待用餐申请单等,证明该公司“茅恒又见酒”的去向。
2024年4月26日,本局给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州市监罚告〔2023〕33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对本局认定的事实和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销售食品标签标注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要求等因素,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相关裁量基准一般处罚幅度的情形。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7瓶“茅恒又见酒”;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柒佰肆拾肆元整(2744元);
3、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罚没款合计:贰万柒仟柒佰肆拾肆元整(27744元)。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建国西路支行,账号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07615504875,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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