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3〕32号
当事人:昌吉市祥安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57691376k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二六工镇二工村
法定代表人:黄青玲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办殡葬服务收费有关线索的通知》(新市监办价检〔2023〕1号),对昌吉市祥安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提供遗体火化服务时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定价收取费用,于2023年6月14日经本局负责人同意立案并开展调查。2023年9月24日,经报请本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延长案件办理期限至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0月24日,经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同意,再次延长案件办理期限。
经查,当事人自2010年3月开始从事殡葬业务至2023年6月,在为丧葬用户提供遗体火化服务时全部使用高档拣灰炉,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殡葬高档拣灰火化机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0〕362号)“乌鲁木齐市殡仪馆高档拣灰炉遗体火化收费标准为480元/具(含拣灰),昌吉市及石河子市可参照乌鲁木齐市收费标准执行”的规定收取遗体火化费480元/具。同时,又依据《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22号)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中“对尸体火化费分三个等级,国家一级殡仪馆收费160元/具、国家二级殡仪馆收费140元/具、国家三级殡仪馆收费120元/具,(备注:包括装灰、腐尸、传染病尸体加收25%,尸骨按50%收费,14岁以下(含14岁)儿童尸体按50%收费,周岁以下婴儿尸体按20%收费。带棺(纸质卫生棺)火化加收20%。)未上等级殡仪馆按三级馆收费。”的规定,另行加收20%带棺(纸质卫生棺)火化费用。即当事人收取遗体火化收费标准为:480元/具+(480元/具×20%)=576元/具。经我局函询昌吉州发改委关于明确殡葬火化收费标准相关事宜,昌吉州发改委回函明确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昌吉市高档拣灰炉遗体火化收费标准执行480元/具(含拣灰)。经查,当事人自2010年3月至2023年6月,按照576元/具的收费标准收取火化服务费共8832具,每具多收取96元,多收价款为:8832具×96元=847872元。
同时,当事人向逝者家属销售卫生棺未在收费大厅价格公示栏中公示价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黄青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和委托权限、时间。
3.当事人提供的西郊陵园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复印件4张,《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22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4.《关于明确殡葬火化收费标准的函》《关于对<关于明确殡葬火化收费标准的函>的复函》(昌州发改收费函〔2023〕14号),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火化遗体费的违法事实依据。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殡葬高档拣灰火化机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0〕362号)、昌吉州发改委《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殡葬高档拣灰火化机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昌州发改收费〔2010〕6号)、昌吉市发改委《转发昌吉州发改委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殡葬高档拣灰火化机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昌市发改价费〔2010〕114号),证明高档拣灰火化机收费标准和依据。
6.现场笔录3份,询问笔录4份,证明了当事人现场情况和违法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西郊陵园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复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卫生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8.当事人向逝者家属收取费用的发票和服务清单复印件20张,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火化遗体费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昌吉市祥安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档拣灰炉收费情况表(2010年-2023年)14张,高档拣灰炉收费情况汇总表1张,证明了当事人自2010年1月-2023年6月收取火化遗体全部收费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2010年3月至2023年6月向逝者家属收取费用的发票复印件336张,服务清单复印件110张,结算清单复印件226张,证明当事人自2010年3月至2023年6月高档拣灰炉收费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提供殡葬服务收费情况。人员情况证明1份,证明该公司馆长王强、会计徐珊珊、收费员陈静的身份、职务及工作职责。
12.当事人提供的《昌吉市祥安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退款计划书》《公告》《退款情况说明》《昌吉市祥安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退款明细表》各1份,粘贴公告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接到我局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退款情况。
13.视听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9月-2023年5月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火化遗体费统计情况。
14.当事人向逝者家属收取费用的发票和服务清单复印件7张,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火化遗体费整改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提供遗体火化服务时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定价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向逝者家属销售卫生棺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的费用。”构成了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局考虑,当事人向逝者家属销售卫生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整改,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提供遗体火化服务时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定价收取费用的行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对该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2023年1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州)市监罚告〔2023〕32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对当事人向逝者家属销售卫生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提供遗体火化服务时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定价收取费用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昌州)市监责退〔2023〕02号),责令限期退还多收价款共计847872元,当事人在期限内实际退还多收价款0元,未退还多收价款8478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47872.00元整(大写:捌拾肆万柒仟捌佰柒拾贰元整);
2.罚款84787.2元整(大写:捌万肆仟柒佰捌拾柒元贰角整)。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1550487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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