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市监处罚〔2023〕22号(昌吉市在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 2023-08-17 10:59:50 来源: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322


当事人:昌吉市在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3134903113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北路粮泰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平洲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354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信息化与网络交易监管科网络监测发现,昌吉市在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昌吉微生活”发布标题为“定了!2023白癜风(白斑)/银屑病(牛皮癣)公益援助项目招聘190名患者,速申”内容,202358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你公司负责人未提供医疗广告发布审查证明和广告发布合同,本局于2023518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2354日你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昌吉微生活”发布了题为“定了!2023白癜风(白斑)/银屑病(牛皮癣)公益援助项目招聘190名患者,速申”的广告内容,202357日进行删除。该广告的制作者为南京******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者为昌吉市在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与南京******传媒有限公司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广告费用为人民币1600元,内容保留7天。你公司在发布题为“定了!2023白癜风(白斑)/银屑病(牛皮癣)公益援助项目招聘190名患者,速申”的广告内容前未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没有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且无法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等文件,你公司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你公司上述行为已属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针对涉案的广告制作者南京******传媒有限公司涉嫌制作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本局已于2023年8月4日移交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张、广告制作者微信信息截图1份,转账交易电子汇款单1份,电子数据固定文书18页。

根据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023年8月4日,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昌州)市监罚告〔2023〕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广告费用支付凭证和与广告制作者的微信聊天记录,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时进行整改并删除相关内容,主动消除社会影响,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对你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壹仟陆佰元整(1600元);2.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壹仟陆佰元整(1600元)。

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15504875;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