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市监处罚〔2022〕27号 (昌吉市桃李满园商行)
发布日期:2022-12-31 12:21:0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42/2022-00015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12-31
文  号: 昌州市监处罚〔2022〕2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州市监处罚〔2022〕27号 (昌吉市桃李满园商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227


当事人:昌吉市桃李满园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9EGL44U

住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滨河南路特变世纪广场E109

经营者:唐**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1月18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疫情期间民生领域中的果蔬、粮油等保供食品开展监督检查,在对昌吉市桃李满园商行检查时发现:1、店内销售区域销售的水果、蔬菜、鸡蛋、牛奶和粮油未明码标价,在销售区域未见价格公示牌和商品价格标签;2、店内销售货架上预包装食品米小野燕麦黄桃有料奶昔6瓶(生产商:焦作市米奇食品公司,净含量330ml,生产日期2021年09月27日,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格5元/瓶)、米小野草莓燕麦有料奶昔5瓶(生产商:焦作市米奇食品公司,净含量330ml,生产日期2021年09月27日,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格5元/瓶)、米小野蜜瓜甘露3瓶(生产商:焦作市米奇食品公司,净含量420ml,生产日期2021年09月11日,保质期常温12个月,销售价格5元/瓶)、米小野多肉葡萄1瓶(生产商:焦作市米奇食品公司,净含量420ml,生产日期2021年08月22日,保质期常温12个月,销售价格5元/瓶)、宁杨爆辣牛肉酱1瓶(生产商:宁夏宁杨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10克,生产日期2021年07月13日,保质期15个月,销售价格12元/瓶)、七一经典香辣酱1瓶(生产商:七一酱园酿造有限公司,净含量315克,生产日期2021年04月30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6元/瓶)、七一蒜蓉鸡丁辣酱1瓶(生产商:七一酱园酿造有限公司,净含量230克,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4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11元/瓶)、粒粒红多味瓜籽3包(生产商:铜陵市客米多食品厂,计量方式:称重,生产日期2021年02月25日,保质期180天,销售价格1元/包)、太太乐鸡精调味料2包(生产商: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克,生产日期2020年06月04日,保质期20个月,销售价格4元/包)、农家厨师咖喱粉3包(生产商:山东乐陵市利国调味品加工厂,净含量32克,生产日期2020年01月02日,保质期24个月,销售价格3.5元/包)、甘竹甜玉米粒罐头5罐(生产商:广东甘竹罐头有限公司,净含量425克,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6日,保质期24个月,销售价格6.5元/罐)、白桃味气泡水1瓶(生产商: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净含量450毫升,生产日期2021年05月28日,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格5元/瓶)、绿湖顶好花生风味调味酱1瓶(生产商:佛山市锦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20年07月03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9元/罐),以上13种预包装食品均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13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向当事人下发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昌州市监强制〔2022〕27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采取的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无异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据此,经本局领导批准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昌吉市桃李满园商行的经营者唐**主要负责店内的日常经营,该店2021年5月开始正式营业,疫情期间该店一直处于停业状态,2022年11月7日恢复营业。该店销售的水果、蔬菜、鸡蛋、牛奶和粮油未明码标价,在销售区域未张贴价格公示牌和商品价格标签。执法人员在该店销售货架上发现的13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未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从销售货架上进行清理,仍然和其他待售商品摆放在一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13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进货票据,提供了过期食品的价格表,经计算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72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过期食品价格表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2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州市监罚告〔2022〕27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对违法事实和办案程序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3种预包装食品共计33个;2、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整。

鉴于疫情发生以来你店一直处于停业状态,2022年11月7日恢复营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时间较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如下: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和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3种预包装食品共计33个;2、罚款6000元整。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建国西路支行,账号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07615504875,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