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42/2022-000130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25 |
文 号: | 昌州市监处罚〔2022〕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州市监处罚〔2022〕7号 (昌吉市顺捷天然气有限公司) |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2〕7号
当事人:昌吉市顺捷天然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64371536C
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环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新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6月9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顺捷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加气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现场无法提供当天的充装记录,加气员正在为超检验有效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车载气瓶的两辆车进行充装。据此,本局决定于2022年6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昌吉市顺捷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0年成立,一直从事车用气瓶的充装。检查当天,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的两名加油员分别在为两辆车辆进行充装,其中一名加气员正在为车牌号为新A*****的车辆进行充装,该车辆车主提供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登记证编号:53052,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12月;另一名加气员正在为车牌号新B******的车辆进行充装,该车辆车主提供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证编号:QP新T-2019961,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5月5日,以上两辆车的气瓶检验日期均已超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当事人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昌州)市监特令[2022]第(60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超检验有效期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要求其2022年6月17日前整改完成。当事人在明知要对充装的车载气瓶进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记录,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载气瓶禁止充装,但仍未按要求对当天的进行车辆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两辆车的车载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的行为存在明显故意。
上述事实主要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2年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州市监罚告〔2022〕7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对违法事实和办案程序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载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当事人未建立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载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建国西路支行,账号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07615504875,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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