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42/2022-000127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20 |
文 号: | 昌州市监处罚〔2022〕1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州市监处罚〔2022〕14号 (昌吉市尚伍电动车经销部(经营者:郭xx)) |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2〕14号
当事人:昌吉市尚伍电动车经销部(经营者:郭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RCT6XG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郭xx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4月26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昌吉市六工镇康养中心后面的昌吉市尚伍电动车经销部电动自行车存放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库房内存放有外包装上无任何标识的纸箱15个,纸箱内装有15辆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前身标注有“锡派斯”字样的中文商标,合格证标识标注为车辆制造商:天津旺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名称:天津旺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中文商标:锡派斯,产品型号:TDT184Z,电动自行车使用说明书信息为:天津旺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津榆公路511号,电话:022-86859867,执法人员现场拨打该电话号码,号码为空号。本局现场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批“锡派斯”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车速限值、整车标志、短路保护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6月2日,本局再次对位于昌吉市六工镇康养中心后面的昌吉市尚伍电动车经销部电动自行车存放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库房内已无抽样检验的“锡派斯”字样的电动自行车。本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昌州市监检结【2022】3号检验结果告知书及2022X-J-JX00800《检验报告》,并对2辆检验样品电动自行车进行查封,并下发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昌州市监强制〔2022〕3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现场查封的过程、数量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无异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在报告送达15日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复检要求和异议。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15辆“锡派斯”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2022年4月23日从乌市以600元/辆的价格购进的,具体销售地址不清楚,当事人和乌鲁木齐销售者直接用微信联系送货上门,共购进了15辆,外包装纸箱上无任何标识,纸箱内装有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前身标注有“锡派斯”字样的中文商标,当事人在检验期间,除封存抽样样品2辆“锡派斯”电动自行车外,将库存的13台“锡派斯”电动自行车全部售出,销售价:650元/辆,销售货值:9750元,违法所得:650元。13辆无法追回。当事人无任何购进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局于2022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州市监罚告〔2022〕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锡派斯”电动自行车2辆。
2、处货值金额:9750元1.6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5600元,
3、没收法所得:650元。
以上罚没款人民币合计:16250元。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建国西路支行,账号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07615504875,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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