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42/2022-000113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01 |
文 号: | 昌州市监处罚〔2022〕1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州市监处罚〔2022〕19号 (孙**销售带有“Champion”标识产品 ) |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2〕19号
自然人: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5月6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海昕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举报材料:内容为昌吉州辖区内发现有未经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的授权,擅自销售带有“Champion”标识的产品,严重侵犯了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及其他权益。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昌吉友好时尚购物中心负一楼Champion服饰销售区域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区域为当事人孙**向昌吉友好时尚购物中心临时租赁,现场无法提供在此销售区进行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现场销售的涉及Champion(冠军)服装7种共计518件。经上海昕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别,该销售区销售的上述商标为Champion的服饰与正品不符。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7种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实施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下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昌州市监强制〔2022〕19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采取的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无异议,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查,当事人销售Champion(冠军)服装所租赁的昌吉友好时尚购物中心负一楼Champion服饰销售区在租赁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在购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时未与供货方签订进货合同并且未索要进货票据,按照本局向当事人下发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提供进货合同及进货票据,当事人未能证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是从合法渠道购进。
经HBI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带有“Champion”标识的7种服饰均属于侵犯HBI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HBI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服饰,共购进了536件,销售了18件,违法经营额为60689元,违法所得为15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鉴定报告、投诉材料和销售清单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2年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州市监罚告〔2022〕19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对违法事实和办案程序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18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7种共计518件;2、罚款人民币60689元。
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7种共计518件;2、没收违法所得1518元;3、罚款人民币60689元。罚没款合计62207元。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建国西路支行,账号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07615504875,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上一篇: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
下一篇: (昌州)市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