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42/2022-000128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20 |
文 号: | 昌州市监处罚〔2022〕16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州市监处罚〔2022〕16号 (昌吉市天阳塑料加工厂) |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2〕16号
当事人:昌吉市天阳塑料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AILEQ36
住所: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张xx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22年4月22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天阳塑料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厂区堆放有标签标示为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外包装完好,合格证:名称: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规格为MGD16X0.18X250-3.0-1.0,生产日期(批号):2022-02-20—2022-02-24,执行标准:GB/T19812.1-2017,检验:合格品,厂名:新疆昌吉市天阳塑料加工厂,共70卷(2500米/卷),现场委托昌吉回族自治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该批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抽样基数:70卷(2500米/卷)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5月4日,收到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编号:(2022)昌州检QG字第0055号,报告内容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规格型号MGD16X0.18X250-3.0-1.0 ,抽样基数:70卷,2500米/卷),检验结论:耐拉拔性能、炭黑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规定的要求,依据《2022年昌吉州单翼滴灌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5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2)昌州检QG字第0055号《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生产的未销售的上述批次不合格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进行查封,并下发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昌州市监强制〔2022〕16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现场查封的过程、数量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无异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本局领导批准决定于2022年5月6日立案调查。
本局审理查明,《检验报告》(2022)昌州检QG字第0055号中涉及的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MGD16X0.18X250-3.0-1.0)是该厂今年2月开始生产的,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2月24日生产了70卷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规格MGD16X0.18X250-3.0,生产日期(批号):2022-02-20——2022-02-24,执行标准:GB/T19812.1-2017,检验:合格品,厂名:新疆昌吉市天阳塑料加工厂,地址:昌吉市大西渠,电话:15899089696,2500米/卷,销售25卷,剩余45卷。每卷2500米,成本:175元/卷,销售价:185元/卷,货值:12950元,违法所得:46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2年6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州市监罚告〔2022〕16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货值金额12950元等值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295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625元;3、没收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45卷(2500米/卷,共112500米)。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建国西路支行,账号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07615504875,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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