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修订解读
为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推动有效解决不当干预市场竞争问题,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发布修订后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5号,以下简称《规定》)
一、修订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内在要求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强化反垄断、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等提出明确要求。
需要细化反垄断法有关法律责任规定,强化执法权威,增强相关规则可操作性,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更好服务大局提供制度保障和有力支撑。
(二)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衔接,不断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在需要
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需要将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有机结合,打好公平竞争监管执法组合拳。
有必要结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新要求,进一步细化《规定》相关规则,通过事中事后的强执法、强约束、强责任,督促各级行政主体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落实落地。
(三)及时回应执法实践中新问题、新挑战的有力举措
近年来,以本地区的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企业信用评价加分项,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区别对待本外地企业等新型干预市场竞争方式不断演变,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带来挑战。
需要通过完善《规定》相关规则,及时回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实践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丰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针对当前执法实践中新出现的、具有典型性的本地“小循环”等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进一步丰富和细化了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二)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衔接,实现有效联动
《规定》第十五条:新增被调查单位涉嫌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且未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立案的规定,推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有机衔接,增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
(三)明确调查措施,限制整改结案条件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执法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被调查单位存在《规定》第二十二条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以整改方式结束调查,对以整改方式结束调查情形进行严格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执法机构和被调查单位的约束。
(四)强化责任追究,加强行纪衔接
《规定》第二十二条:新增在行政建议书中列明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建议的五种情形。
《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对拒绝阻碍调查等行为可向有关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强化刚性约束和责任追究,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有力支撑。
(五)明确约谈在执法实践中的定位,综合运用多元执法手段提升执法效能
《规定》第二十七条:将执法约谈定位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全流程均可使用的执法措施,提升了执法约谈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实挂牌督办等方式,及时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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