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消防产品和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坚决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59号)精神,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23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集中开展消防产品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基本要求:按照抽检分离原则开展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抽查涉及的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要求以《2024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和《2024烟花爆竹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另行下发)为准。
(二)抽检机构: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程序委托的检验机构承担相应抽查工作。
(三)抽检产品:
1、消防产品: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消防水带、室内消防栓等。
2、烟花爆竹: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礼花类、架子烟花类、组合烟花类等。
(四)抽检范围及批次:全州消防产品及烟花爆竹产品生产及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计划抽检10批次,其中:生产领域抽检2批次、销售领域抽检8批次;烟花爆竹产品计划抽检8批次,全部在销售领域。对在近两年各级监督抽查中消防产品及烟花爆竹产品不合格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五)抽查时间:自2024年1月初至3月底结束。
(六)结果送达和后处理。检验报告由承检机构于检验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出具,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相关规定组织承检机构及时送达相关企业。对于申请复检的企业,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对于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涉及的生产、销售企业,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处理相关规定,组织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监督抽查后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做好此次监督抽查工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结合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管要求,适度安排县市级消防产品和烟花爆竹类产品监督抽查,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落实到位。
(二)规范抽检程序。各县市(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与承检机构的协作配合,安排人员共同做好抽样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及时进行依法依规处理。实施抽样时,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查验产品的进货量、库存量、来源渠道等,配合承检机构完成样品的抽取和抽检工作单填写。对于抽查过程中未正常生产经营无法实施抽样的企业,由企业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抽样人员核实签字。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要求,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对拒检单位,各县市(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严格执法措施。各县市(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将日常监管与监督抽检相结合,对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产品和烟花爆竹质量违法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加大对制假售假者的惩处力度,严格落实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承检机构管理。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抽检单位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符合抽样条件的,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在现场检查、产品抽样、运输、存储等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要求,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承检机构要及时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并做好信息采集和检验报告送达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最终检验结果确认及异议处理工作。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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