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25 13:25:16 来源: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管局,昌吉州产品质量检验所、昌吉州纤维检验所:

为进一步做好2020年昌吉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加强和规范昌吉州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昌吉州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验范围

全州范围内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产品列入《2020年昌吉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的必须依法接受监督检验。

二、承检单位

昌吉州产品质量检验所、昌吉州纤维检验所。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园区)市场监管局要在州局监督检验目录基础上制定本辖区的监督检验目录,拾遗补漏,确保监督检验覆盖率,对无检测能力的产品,制定外协计划报上级部门批准。

(二)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验机制。各县市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进一步完善检查对象库,逐步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三)各承检单位要认真按照认证认可资质和认证认可承检产品范围进行监督检验,严格按照产品标准或相关监督检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不得超资质或超认证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四)各承检单位应根据企业的地域和产品生产的周期等特点,制定具体的检验计划并报州局备案,对检验工作落实不到位、不作为或乱作为,影响我州整体监督检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经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重复进行监督抽查。对在监督检查中产品连续不合格,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及产品要加大检查的频次。

(六)对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各执法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督检验产品后处理规定做好不合格后处理工作,通过跟踪检查,加大监督检验频次等,开展不合格产品的后续整治等工作,有效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促进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提高。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