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多项工作。致力于严守安全红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及第七十条规定,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截至目前,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未对辖区内监管对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续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州应急局仍将兼顾严管与服务,并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的安全监管新格局,筑牢安全生产的“铜墙铁壁”。同时,我们呼吁广大公众对于发现的任何违法行为,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昌吉州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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