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州)煤安罚〔2025〕101008号行政处罚公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昌吉矿业分公司 |
处罚决定文号 | 新(昌州)煤安罚〔2025〕101008号 |
处罚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昌吉矿业分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等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违法事实 | 1.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该公司井下WⅡ0204050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回风顺槽55#-65#瓦斯抽放管路之间(间距60米)未安装顶板离层仪,不符合昌吉矿业分公司制定的《WⅡ0204050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规定; 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井下WⅡ0204050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回风顺槽150米—250米段,部分巷道锚网锈蚀,未按照昌吉矿业分公司制定的《WⅡ0204050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井下+700m皮带石门配电点K2馈电开关,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19日未进行跳闸试验,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
处罚依据 | 分别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对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昌吉矿业分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6月3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01********7N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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