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州)煤安罚〔2025〕101001号行政处罚公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疆呼图壁县石梯子西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处罚决定文号 | 新(昌州)煤安罚〔2025〕101001号 |
处罚名称 | 新疆呼图壁县石梯子西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违法事实 | 1.违反操作规程作业。2025年2月18日19时44分至19时45分,该矿无轨胶轮车司机王某、肖某分别驾驶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在2W401上顺槽反掘工作面开切巷下口处一部皮带机机头滚筒附近区域内同时作业,违反该矿制定的《2W401上顺槽反掘段掘进作业规程》中工作面只允许运行1辆材料车的规定。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5年2月18日19时44分53秒至19时45分10秒,该矿2W401上顺槽反掘工作面开切巷下口处一部皮带机机头滚筒下风侧一氧化碳传感器超上限报警,报警后该矿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处置工作的通知》(矿安新〔2023〕74号)要求,立即组织井下人员撤出危险作业地点,直至2025年2月18日20时25分才通知井下人员撤离。 |
处罚依据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第4项、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第4项、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合并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对新疆呼图壁县石梯子西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20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LJ9G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唐*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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