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信息化安全管控平台,采用“线上巡查+线下执法”的安全监管模式,不断加强危化企业高危作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惩治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危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4起高危作业线上监管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典型案例一
2024年2月22日,州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昌吉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开展日常线上巡查时发现,呼图壁县新疆新华科技有限公司2名工作人员高处作业过程中违反作业规定,冒险打开五点式安全带腿部系点,现场监护人未及时制止。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新疆新华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企业安全总监李某作出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生产部长秦某作出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2024年2月23日,州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昌吉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开展日常线上巡查时发现,呼图壁县锐源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违规使用叉车托举他人上下作业平台。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呼图壁县锐源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2024年9月30日,州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昌吉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开展日常线上巡查时发现,阜康市新疆和润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罐车顶部高处作业未系挂安全带。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依法对新疆和润化工有限公司操作工程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生产厂长卜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总经理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2024年10月22日,州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昌吉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开展日常线上巡查时发现,玛纳斯县新疆丝雅源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商工作人员高处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依法对承包商四川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承包商从业人员杨某某作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依法对承包商现场监护人康某某作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依法对新疆丝雅源实业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监护人刘某作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昌吉州将持续加大线上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高危作业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五项活动”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守法意识,规范安全行为,筑牢安全底线,坚决防范遏制高危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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