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03/2019-000021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9-03-04 |
文 号: | 昌州应急〔2019〕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条件确认的通知 |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昌吉市安监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监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安监局:
现将自治州《工矿商贸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条件确认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园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局)要将《昌吉州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印发给辖区工矿商贸企业,督促企业在复工前严格对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开展自查自评,自查自评合格后,将复工申请和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报当地应急管理局(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条件确认。
二、各县市(园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局)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条件确认表》、《复工复产验收表》进行验收,重点对企业落实复产复工“五个一”进行全面检查,即: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梳理一次全厂规章制度;制定一套严密的开工方案。对验收中发现企业未开展自查,隐患较多的,要立案查处,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不准复工。
三、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砖厂和砂石料厂除外)、冶金、涉氨制冷等高危企业在当地应急管理局(安监局)验收后,必须由县市园区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复产复工。其他企业复产复工必须由各县市园区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复产复工。
四、州应急管理局将对全州工矿商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春节后复产复工安全验收工作进行督查,抽查面不低于30%,对验收走过场、降低标准通过验收的,将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在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
附件:
1.《昌吉州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
2.《昌吉州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确认表》
3.《昌吉州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表(露天矿)》
4.《昌吉州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条件确认表(砖厂、砂石料厂)》
5.《 昌吉州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表(井工矿山)》
6.《昌吉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确认表》
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代章)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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