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16/2021-000071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6-04-04 |
文 号: | 昌州审办〔2016〕1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县(市)审计机关综合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
昌州审办〔2016〕13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县(市)审计机关综合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审计局,州局各科室,州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为深入贯彻《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精神,加强对县市审计机关的考核,推动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现将《昌吉州县(市)审计机关综合业务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审计局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昌吉州县(市)审计机关综合业务考核办法
一、为深入贯彻《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精神,加强对县市审计机关的考核,推动审计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审计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简便易行、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综合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审计业务工作、审计成果、综合目标管理。重点对审计信息化建设、审计宣传、人才队伍建设、审计业务工作、审计成果进行考评(详见评分细则)。
四、考评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州审计局成立“综合业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综合业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审计局法制科,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五、综合业务考核以量化计分方式体现,按量化考核分数进行排序。
六、综合业务考核一年一次,考核起止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综合业务考核结果作为州审计局对各县(市)审计机关工作进行评价的基本依据。也作为向审计厅推荐先进集体、表彰先进单位、各县(市)党委组织部门对审计机关年度考核征求意见的参考依据。
八、本考核办法由州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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