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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县(市)审计机关综合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4 12:39:5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16/2021-000071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16-04-04
文  号: 昌州审办〔2016〕1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昌吉州县(市)审计机关综合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昌州审办〔2016〕13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县(市)审计机关综合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审计局,州局各科室,州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为深入贯彻《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精神,加强对县市审计机关的考核,推动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现将《昌吉州县(市)审计机关综合业务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审计局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昌吉州县(市)审计机关综合业务考核办法

一、为深入贯彻《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精神,加强对县市审计机关的考核,推动审计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审计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简便易行、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综合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审计业务工作、审计成果、综合目标管理。重点对审计信息化建设、审计宣传、人才队伍建设、审计业务工作、审计成果进行考评(详见评分细则)。

四、考评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州审计局成立“综合业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综合业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审计局法制科,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五、综合业务考核以量化计分方式体现,按量化考核分数进行排序。

六、综合业务考核一年一次,考核起止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综合业务考核结果作为州审计局对各县(市)审计机关工作进行评价的基本依据。也作为向审计厅推荐先进集体、表彰先进单位、各县(市)党委组织部门对审计机关年度考核征求意见的参考依据。

八、本考核办法由州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