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2025年度第一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5-07-31 11:39:02 来源: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2025年,昌吉州文旅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昌吉州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提升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和经营业主守法经营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环境。现公布一批查处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警示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不断提升守法意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文化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1.木垒县某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7日,木垒县文旅局接到举报,反映木垒县油库古城遗址(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部分城墙遭人为破坏。2024年12月18日,文旅局执法人员到木垒县油库古城遗址现场进行核查。经核查,木垒县某局擅自在油库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经鉴定,施工地点位于油库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且城墙本体局部被破坏,对古城整体面貌的完整性及古城历史信息载体造成不可逆的改变。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破坏文物本体的行为,因涉嫌“妨害文物管理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昌吉市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自治区文旅厅要求,未交纳和未足额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依法按期交纳,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的旅行社依法依规处理。昌吉市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一直未予以交纳,经昌吉州文旅局、昌吉市文旅局多次提醒、约谈,以及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但该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仍不改正。

【处罚依据及决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木垒县某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4日,木垒县文旅局接公安部门线索,在对木垒县某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网吧内有3名疑似未成年人。木垒县文旅局执法人员对网吧监控及技术监管系统进行核查。经核查,该网吧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九项应从重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互联网娱乐营业场所)第二项第六种裁量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4.奇台县某日用百货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27日,奇台县文旅局收到举报称奇台县某服装批发城存在售卖盗版书籍的情况。接到线索后,奇台县文旅局执法人员对该服装批发城某日用百货店进行核查。经核查,该日用百货店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现场发现正在售卖图书共1638本,经对图书鉴定,发现有侵权盗版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发行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管理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以及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管理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出版物1638本,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5.呼图壁县某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9日呼图壁县文旅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执法减免罚事项清单》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