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文旅法宣第二期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9-04 18:55:16 来源: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释义

《旅行社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的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标准链接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

第一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发布,2013年10月1日实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形: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形: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形: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