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新昌)文综当罚字〔 2023 〕C-000026号
当事人:昌吉市好声音恋歌房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9EJKT0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石河子西路环宇广场3F-2-2#
2023年03月12日 21时24分至2023年03月12日 22时14分,昌吉回族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婕(31050021010),范俊(3105002101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昌吉市好声音恋歌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今年3月2日检查时发现同样违法行为已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此次为第二次。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以上执法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1、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2、对新环游电子游艺厅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一张);
4、《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负责人王**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全程见证,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互联网娱乐营业场所)》之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或者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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