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昌)文综当罚字〔2023〕C-000012号
当事人:昌吉市天俯网吧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蒲**
住所(住址等):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北路125号
2023年02月16日 13时04分至2023年02月16日 13时30分,昌吉回族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明丽(31050421006),张建锋(310504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昌吉市天俯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吉州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昌吉回族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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