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最新修订) 第十条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
申报条件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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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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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 |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5.申请书应载明设立原因,申请经营范围,投资人及法人情况,购买设备情况,主要业务来源情况等。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4. 经营场所证明和方位示意图,经营场所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出具印刷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2)数字印刷企业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书)的时限; (4)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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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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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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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94-2707934 联系人: 贾晋 1810994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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