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博物馆文物征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昌吉州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优化博物馆藏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昌吉州博物馆是以展示昌吉人文历史为主,具有地域特色的综合性博物馆。凡具有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物,均属收藏之列,着重收藏具有本地区域特色的文物,有目的、有计划地逐步建立与本馆性质相适应的藏品体系。
第二章 征集机构
第三条 昌吉州博物馆成立文物征集小组,负责文物征集的具体工作,包括征集方案的制定、经费的运作、文物的鉴定和评估等。由馆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馆长担任副组长,馆内各部室负责人员为成员。文物保护管理部具体承担文物征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征集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按照地域性、系统性、完整性、成套性的要求,以征集地方性历史文物为重点,围绕本馆性质、特点,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并完善本馆的藏品体系。征集范围主要包括:
(一)古代史类:
1、昌吉州境内发现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收藏品。(包括石器、玉器、瓷器、钱币、陶器、青铜器等)
2、反映昌吉州历史文化及人物掌故的碑、志、牌匾及资料。
3、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传世藏品,包括历代名人字画、家具、古籍善本等。
(二)民俗类:
1、反映昌吉地区各民族在仕、农、工、商、衣、食、住、行、婚、丧、喜、庆等方面的民俗实物。
2、昌吉地区各时期存世较少,濒将退出使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
(三)革命史类:反映昌吉近现代革命斗争史的实物和资料。
(四)当代史类: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昌吉经济社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资料及其他反映昌吉州历史、文化的实物和资料。
第四章 征集途径、方法
第五条 结合课题研究、专题展览等开展专题征集。藏品征集的主要途径包括:
(一)田野采集,指被征集对象处于无明确所有权者的状态下将其收集入藏的方式。
(二)社会调查征集,指通过搜集社会信息获得重要文物(或标本)所处的状态及市场价格,通过一般市场或者国内外拍卖市场将被征集标的从其合法所有权拥有者手中合法购得藏品的方式。
(三)接受捐赠,指社会团体或个人向博物馆捐献其所拥有的文物、标本的方式,在此过程中,捐赠方可以获得适当奖励或报酬。
(四)交换,指在上级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与合法藏品持有机构或个人交换藏品的方式。所换出藏品应为本馆充足,且换入藏品应为本馆所缺乏,或者对本馆具有重要意义的藏品;
(五)调拨与划拨,指依据文物部门相关法律或者政府规章、行政文件将文物、标本在国内合法收藏机构间进行使用权、甚至所有权转移而获得藏品的方式。
(六)接受纪委、公安、海关、法院、工商管理及文物执法等部门依法没收并移交的文物(或标本)。
(七)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五章 征集程序
第六条 博物馆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征集调查。征集部门应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物清单。
(二)专家鉴定。征集部门根据拟征集物类别,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估价等进行鉴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三)估价建议。征集部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
(四)价格谈判或协商。征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五)征集实施。昌吉州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提交党组会审议。如确定征集,则由征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收据等有效凭证。
(六)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征集部门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部门会同财务、保管部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七)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八)建档备案。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部门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七条 博物馆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可参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就捐赠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订立捐赠协议,根据估价建议登记入账。博物馆接受捐赠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如确有必要,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八条 博物馆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第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吉州文博院(州博物馆、北庭研究院)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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