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昌吉州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委员的产生,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二条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5人,外聘专家5人。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单位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第二章 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评定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负责各类专家人才工程、项目和荣誉称号等人员遴选的学术评价;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主任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投票,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效。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原则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本章程由昌吉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州文博院(州博物馆、北庭研究院)
202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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