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党委宣传部、文化体育(旅游)广播影视局:
现将《关于在全州公共文化机构大力开展志愿服务的实施意见》、《昌吉州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在全州公共文化机构大力开展志愿服务的实施意见
2.昌吉州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
昌吉州党委宣传部 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2017年7月8日
附件1:
关于在全州公共文化机构大力开展志愿服务的实施意见
围绕发挥公共文化机构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州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实际,现就做好全州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和乡镇(街道)文化站(以下统称“公共文化机构”)志愿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系列决策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稳步推进全州公共文化机构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广泛吸引文化志愿者参与文化志愿服务,发展壮大文化志愿服务队伍,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精神文化素质,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广泛参与,倡导自愿参与志愿服务的理念,尊重和保护志愿者的服务意愿和权益;
2.定向招募与社会招募相结合,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充分调动个人、社团、企事业单位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积极性;
3.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州、县(市)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各公共文化机构属地管理,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4.科学高效,相互交流,不断创新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管理方式、方法,加强全州各类志愿者组织间的交流,形成紧密联系、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州基本建成各级公共文化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体系、服务项目体系和服务管理制度体系。实现队伍不断壮大,组织充满活力,活动广泛开展目标。力争成为全疆文化志愿服务的品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窗口、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
二、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文化志愿者管理机构。州、县(市)公共文化机构结合各自实际,成立本单位的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制度,并做好志愿者的招募、管理和活动的组织实施。
2.招募文化志愿服务人才。文化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文艺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和帮助的人。州、县(市)公共文化机构要以需求为导向,招募适合从事本单位工作的志愿者。
3.加强文化志愿者组织管理。州、县(市)公共文化机构要按专业、服务岗位、服务时段等项目对志愿者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为志愿者建立包括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的个人档案。
4.积极开展文化志愿者培训。依托州、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好志愿者培训工作;规范志愿者培训教材及内容,做好与志愿者服务相关的通用知识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整体服务水平。
5.构建文化志愿者信息服务平台。州、县(市)公共文化机构志愿者队伍要建立完善文化志愿者信息数据库,为志愿者建立电子档案,构建志愿服务项目发布平台,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州、县(市)文化系统内、各类志愿者协会间形成信息及时传递、共享的交互式网络管理机制。
6.积极开展各类文化志愿服务。州、县(市)公共文化机构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群体的文化需求,结合各类志愿者的专长,组织开展多层次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活动项目安排不仅要兼顾大型、重点节庆活动、导向性文化活动,也要安排日常化、制度化的深入基层和各类公益性文化设施的中小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7.重点推进四大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建设:一是围绕品牌文化活动开展志愿服务。重点做好各县(市)培育打造的市民文化艺术节、农牧民文化艺术节、城市运动会、农牧民运动会等文化体育活动品牌;二是围绕重大节庆活动开展志愿服务。重点做好奇台县恐龙文化旅游节、阜康市“新疆天山天池冰雪风情节”和昌吉市美食文化旅游节、呼图壁县“新疆乡村艺术节暨曲子文化节”、玛纳斯县碧玉文化节等全州大型节庆活动;三是围绕基层文化建设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重点做好“千场演出下基层”、“百日广场文体竞赛活动”、“乡村百日文体竞赛活动”等志愿服务工作;四是围绕扶危济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如开展打工子弟艺术教育辅导志愿服务活动、残疾人和老年人文化慰问活动等志愿服务工作。
三、有关要求
1.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州、县(市)公共文化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活动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成立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工作机构,努力形成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2.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州、县(市)公共文化机构要把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与创建国家第三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紧密结合,大力加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网络建设,扎实开展各项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建立健全文化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和文化志愿者服务保障激励等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工作机制。各县(市)党委宣传部、文化体育(旅游)广播影视局要牵头制定文化志愿者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沟通,总结交流经验,推动任务落实。
3.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党委宣传部、文化体育(旅游)广播影视局要及时发现、总结在开展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过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成功做法,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大力宣传,把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推向高潮,引导更多的群众自愿参加到活动中来,不断提高群众对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知晓率和参与率,扩大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浓厚氛围。
附件2:
昌吉州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的实施意见》,积极发挥文化志愿者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作用,推动文化志愿者组织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目的宗旨
按照中央相关文化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州文化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建立一支涵盖城乡、具备高素质的文化志愿者队伍,缓解目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引导文化志愿者自愿参与、义务工作、提升自我、服务社会。
二、主要原则
建立文化志愿者队伍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组建、科学管理的原则;
2.坚持自愿参与、义务服务的原则;
3.坚持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4.坚持公益服务、就近服务的原则。
三、主要职责
文化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自己的技能、自己的资源、自己的善心为社会提供非盈利、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协助文化部门和公共文化机构(指全州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无偿地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向公众提供辅助性服务。
文化志愿者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推广;
2.公益性展览的布置、讲解、导览;
3.公共图书馆图书整理、读者管理、阅读辅导;
4.公益性文化讲座、艺术培训与辅导;
5.参与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服务;
6.协助州、县(市)文化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
7.协助公共文化机构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8.参与文化志愿者交流活动;
9.开展文化志愿者的理论研究;
10.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四、招募条件
公共文化机构志愿者一般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特殊情况除外),热心公益文化事业,自愿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具备与从事志愿服务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条件、服务时间、服务技能和人文素养,能够参加志愿服务培训及相关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品行,工作负责,热情礼貌,友好协作。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可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户籍不限。
五、招募对象
直接认定为志愿者的人员范围:
1.州、县(市)各公共文化机构管带团队;
2.全州固定的群众业余文艺团队;
3.州、县(市)文化部门、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
可招募为志愿者的人员范围:
1.民间文艺团队;
2.专业文艺团体从业人员;
3.有艺术专长的社会人士;
4.对文化工作有热忱并愿意参与文化活动的社会人士。
六、招募方式及程序
采取直接认定和公开招募两种方式,符合“直接认定为志愿者的人员”条件的,由公共文化机构直接办理文化志愿者手续。符合“可招募为志愿者的人员”条件的,则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募程序为:有意参加志愿者服务并符合条件的公民,携身份证到州、县(市)公共文化机构志愿者报名点报名;申请者填写相关表格,经公共文化机构审核后,报州、县(市)文化体育(旅游)广播影视局备案。在招募到注册志愿者之后,成立各级公共文化机构志愿者队伍。
七、组织机构
全州文化志愿者服务队伍建立统一名称“昌吉州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和标志,制作统一的服装、帽子、队旗。实行分级组建、管理和使用,州、县(市)级公共文化机构(包括乡镇、街道)分别建立各自的志愿者队伍。各机构志愿者原则上只负责本机构组织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州、县(市)文化体育(旅游)广播影视局负责对本级文化志愿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八、激励措施
为鼓励和表彰优秀文化志愿者,建立文化志愿者激励机制。各公共文化机构应建立本单位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等制度,作为考核和表彰文化志愿者的依据。
1.文化志愿者可分类享受州、县(市)公益性文化场馆组织或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培训、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政策,可参加公益性文化场馆组织的有关集体活动。
2.经文化志愿者组建单位评选推荐,对服务时间长、业绩突出、社会公论好的优秀文化志愿者,由州、县(市)文化体育(旅游)广播影视局门进行表彰,并颁发相关文化志愿者荣誉证书。
3.州、县(市)公共文化机构应在本单位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介开辟“文化志愿者”专栏,对表现突出的文化志愿者予以宣传,并向媒体进行推荐。
九、权利与义务
(一)文化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文化志愿者队伍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2.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4.了解群众对文化服务的需求,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各级文化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5.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二)文化志愿者的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所属公共文化机构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2.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的形象;
4.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退出机制
文化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在所服务的公共文化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确认,经同意,办理退出注销手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志愿者组建单位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
1.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3.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4.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十一、管理要求
1.全州文化志愿者服务队伍要围绕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大局,根据州、县(市)文化体育(旅游)广播影视局的工作要求,规划、组织、开展和参与各类文化活动。
2.加强文化志愿者的分类管理。各类文化志愿者组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服务岗位、服务时段等对文化志愿者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文化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为文化志愿者建立包括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的个人档案。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文化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3.加强文化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各类文化志愿者组建单位应建立文化志愿者的培训上岗制度,进行上岗培训合格后发给文化志愿者服务证件,并做好文化志愿者的定期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化志愿者的专业文化服务水平。
4.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各类文化志愿者组建单位应当为文化志愿者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统一着装。
5.加强文化志愿者的宣传推广。做好文化志愿者的公益宣传工作,弘扬文化志愿者奉献、友爱、互助的精神,表彰优秀文化志愿者,鼓励和吸引各族群众和外来建设者,尤其是有一定文艺专长和艺术才华的专业人士积极参与到文化志愿者行列中来。
6.除各级政府资助外,引导吸纳企业、社会团体赞助商对文化志愿者服务队伍进行资助或捐赠,为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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