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18/2018-000086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文广局 | 发文日期: | 2017-06-30 |
文 号: | 昌州文体广新字〔2017〕6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吉州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
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昌吉州创建第三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规划(2015--2017)》(昌州创建办〔2016〕1号)文件精神及公益性文化馆(站)、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和免费开放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三馆一中心”公益性文化场馆:州、县(市)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及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第二条 考核原则及方式
(一)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文化惠民,服务效能优先,统筹协调、注重实效、奖优罚劣、定性分析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方式。根据考核指标内容,考核采取日常调研督导、平时动态情况、定期明查暗访、群众满意度抽样测评、自查自评自改、年终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用百分制考核计分。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业务工作指标具体参照昌吉州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及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及当年上级本门最新要求制定细则。每年考核之前分别由州、县(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制定。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单位自查
由“三馆一中心”分别于每年的11月对照本年度公共文化服务科学实绩考核指标,认真组织自查,并上报考核自查报告和考核自评分数。“三馆”需加盖本单位公章,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需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二)实地评价
由州、县(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组织督查组,实地评价考核工作须在次年年底前完成。实地评价主要对各场馆服务活动、设施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服务规范及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服务人员精神面貌,现场服务状况等进行检查。对州级“三馆”的实地评价由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组织实施。对县(市)级“三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实地评价由县(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组织实施,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按比例抽查;督查组成员从“三馆”抽取人员组成。
(三)社会评价
以场馆为中心步行15分钟,以问卷调查方式对服务区域的群众,进行知晓度、满意度测评。对“三馆一中心”的群众满意度测评,由州、县(市)文广局委托第三方独立实施。
(四)汇总评价
1.州、县(市)文广局根据自治州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有关要求,以及本方案的规定,结合实地评价分数和社会评价分数,计算出各单位考核分值。
2.建立评价考核反馈机制,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公示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州、县(市)考核办,纳入全州绩效考核计算。
第五条 考核要求
(一)建立绩效考核责任制,考核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严禁弄虚作假,考核过程中不得影响被评价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被评价机构确保提供信息真实、准确,积极配合绩效考核工作。本办法可根据施行情况,结合国家、自治区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新要求,以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变化,适时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考核定等及结果应用
1、定等。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基本服务项目占85%,群众满意度测评占15%。州、县(市)“三馆”及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按照类型分为一、二、三类。其中:考核分值85分以上为一类,考核分值84-75分为二类,考核分值74分及以下为三类。州、县(市)“三馆”及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考核一类比例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0%。
2、结果应用。被评定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一、二类等次的馆(中心),在项目安排、设施设备配备、科学技术应用试点、人员培训、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安排。对当年评定为三类等次的馆(站),限期整改并进行复验,仍达不到二类标准的,在全州通报并减扣当年县(市)及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分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定等:
(1)当年文化工作中出现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违规使用免费开放等专项资金,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3)文化阵地凡出现违规拍卖、租赁、占用、闲置等各种形式,使其挪作他用的。
3、被列入三类及不定等次的取消该馆(中心)当年度评先资格,主要负责人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第七条 附 则
(一) 本办法由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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