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图书馆理事会章程
发布日期: 2017-06-16 22:16:3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行为,充分实现公共文化场所的公益目标,保障昌吉州图书馆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及本馆全体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昌吉州图书馆理事会是在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领导下的咨询性决策机构。理事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以州图书馆事业发展为核心,为自治州文化、教育、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致力于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和信息化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本馆章程和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定本馆全馆性规章管理制度;

(三)审议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审定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为自治州文化、教育、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六)提名副理事长的人选;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促进图书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理事会行使的权利:

(一)提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任免理事长;

(五)审批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馆运行;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生成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六条 理事会履行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益服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举办单位报告重大事项;

(三)依法披露有关信息;

(四)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会作为咨询机构和监督机构,每届任期为3年。

第八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方代表2名: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州财政局各1名,各部门委派产生;

(二)社会方代表3名:文化艺术界代表1名,由州回族文学杂志社推荐产生;地方历史代表1名,由州史志办推荐产生;服务对象代表1名,由州图书馆在读者中推荐产生。

(三)本馆代表4名:馆长(或书记)1名,为当然理事;副馆长1名,由本馆推荐产生;图书情报界专家代表1名,由州图书馆学会推荐产生;职工代表1名,由本馆推荐产生。

第九条 理事会设兼职秘书1名,经理事会会议予以认定,由理事长聘任,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秘书应当严守秘密,不得私自公开理事会的信息。秘书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编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联络。

第十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应按照原产生方式换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接受本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理事推荐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执行理事1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任免;执行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执行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长、馆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如遇重大突发情况,理事长应当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议题根据理事会章程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或电话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本馆战略规划、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应确保其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一)对涉及重大专业性的事项应咨询专家意见;

(二)对不清楚的事项应咨询相关管理人员;

(三)对涉及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馆实际需要,经理事长或馆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本馆管理层一般应由馆长、书记和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特殊情况另行规定)。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业务管理;

(三)拟定本馆基本管理制度草案;

(四)日常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本馆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馆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授权图书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举办单位和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理事会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理事会章程;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七)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理事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应经本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理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整体性修改的,需实施整体性修改;其他修改的,采取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8623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所有。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