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昌吉州文化馆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昌吉州文化馆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公益性服务的咨询与监督机构。理事会对昌吉州文广新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组成与职能
第三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来源与名额:政府部门代表3名;文化馆代表4名,社会人士2名。
产生方式:昌吉州文化馆理事由昌吉州文化馆提名,由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确认产生。
第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按上述 “第三条”办法产生下届理事,上届理事可以连任。
第五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能:
(一)审议文化馆发展规划;
(二)审议文化馆免费开放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听取并审议文化馆工作报告;
(四)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审核同意;
(五)促进文化馆与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众等的沟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通过理事会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和决策权,支持文化馆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管理。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执行理事各一名。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执行理事由文化馆馆长担任。
第八条 理事会设兼职秘书1名,负责理事会的会议筹备、文件的草拟和保管等事宜。理事会秘书由理事会聘用,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节 理事
第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根据昌吉州文化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监督、检查文化馆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管理层行使管理及业务工作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文化馆资金有效使用情况;
(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六)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认真履行职责;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四)不擅自公开州文化馆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文化馆牟取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与执行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执行理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与理事会决策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文化馆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二)组织实施文化馆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
(三)组织拟定或建议修改文化馆各项管理制度;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议题根据理事会章程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以电子邮件、书面或口头形式送达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各位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业务发展规划、重大馆务活动计划、重大人事变动事项、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职工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大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经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同意,以书面形式向理事、文化馆职工及社会公开、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理事会机构设置、工作职能、业务范围、工作动态等基本信息;
(二)理事会民主决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等信息;
(三)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四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审查同意并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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