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3-04-2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地、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游艺游戏设备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以下简称“文化和旅游部《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根据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以及文化和旅游部《通知》的相关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二、科学制定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等的距离及测量方式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与医院、机关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测量方法为测量两地主出入口间的交通行走距离(符合道路规划并按照交通规则执行)。
设立在酒店、宾馆、大型商场等建筑物内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实际经营区域的主出入口进行测量。测量方法同上。
前文所称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不包括校外培训机构。
三、规范娱乐场所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
歌舞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设立在农村(牧区)地区的歌舞娱乐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
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其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专营儿童游艺娱乐场所、虚拟现实游艺娱乐场所、“抓娃娃机”等礼品类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在其他经营场所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参照《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得含有“住宅”。
前文所称使用面积是指,用于进行娱乐活动的专用面积,包括场所内的舞池、舞台、KTV包间(厢)等进行娱乐活动的地面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和兼营其他业务等非娱乐活动专用的地面面积。
四、做好“放管服”及与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改革的配套衔接
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统一使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能,优化审批服务。对受影响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要多采取行政指导、释法普法等多种形式落实法定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审批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时,要加强与同级教育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与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会商、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后周边范围内出现学校、幼儿园。涉及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住建、消防等前置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从其规定。畅通审批流程,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文化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及游艺娱乐场所监管工作的通知》(新文发〔2016〕61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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