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 发文日期: | 2023-04-26 |
文 号: | 新商规〔2021〕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成品油(以下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通过成品油零售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站)从事终端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实施许可管理,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第四条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自治区商务厅依据“三定”职责对本办法中涉及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指导各地(州、市)审批部门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根据实际,科学规划辖区内加油站网点布局。
第六条 自治区商务厅统筹各地(州、市)需求实际,会商自治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编制自治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七条 加油站规划布点遵循“安全有序、满足供应、节约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具体应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城区(包括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加油站服务半径不小于0.9公里;
(二)高速公路沿线加油站设立应与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相匹配,原则上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
(三)普通国道、省道加油站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12座),即相邻加油站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8公里;
(四)县乡道公路沿线加油站每百公里不超过10座,即相邻加油站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10公里,在总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途经村镇的路段,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设加油站布点,增设的加油站与相邻加油站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5公里。
第八条 各地可出台具体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政策。
第三章 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
第九条 加油站建设(新建、迁建)须通过符合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的确认程序,收费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依据自治区国(省)干线收费公路服务区建设规划办理规划确认手续。
第十条 在公路上需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加油站应符合公路管理相关要求,办理涉路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 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的申报与办理。
(一)申请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的企业,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划且具备建设条件的,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下达规划确认文件。
(二)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应提交的材料:
1.《加油站建设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建设加油站的申请文件(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单位或业主、资金来源等);
3.拟建设地段的加油站现状图,须准确标注距离拟建站处最近的加油站位置;
4.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合同)。
第十二条 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完成建设的加油站,应向审批部门说明未建成原因并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调整规划网点或不按规划点位建设的,不得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四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取得规划确认文件;
(二)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自治区《反恐怖防范设置规范 加油、加气站》地方标准;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设立和加油站建设应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要求;
(四)经营设施近 3 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五)申请主体无偷税漏税、商标侵权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申报程序。
取得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的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加油站建设竣工后,企业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 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建设情况及具体经营方案等);
(三)审批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电子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复印件;
(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仅针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复印件;
(八)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九)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
(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十一)防雷装置验收文件复印件;
(十二)加油机及储油罐合格证复印件;
(十三)安全生产岗位人员《安全合格证书》复印件。
收费公路加油站经营企业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暂以容缺,经营企业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应在两年内办结不动产权属证书并及时送达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 加油站建成经营后,以租赁或转让等形式改变经营主体的,原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新的经营单位须重新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租赁或转让经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具体经营方案等);
(三)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电子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加油站及配套设施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七)有效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八)安全生产岗位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九)属租赁经营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加油站及配套设施转让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有效的产权转让手续。
以租赁形式经营的加油站,须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字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后由同一经营主体再次申请零售经营资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参照本条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原址改、扩建加油站,由审批部门收回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并留存加油站原貌彩色照片,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同意改、扩建批复手续。
第五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自治区商务厅确定格式并统一印制,审批部门负责核定证书编号并颁发。
第二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与办理。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涉及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除外)或行政区划名称地址变更事项,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属租赁经营的,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终止日期。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对继续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换发新证。申请延续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补办、到期换证申请表》(附件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加油装置计量检测报告等材料,属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企业遗失《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当在注册地公开发行的报纸声明作废后,向审批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同时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补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六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注销
第二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应到审批部门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确有特殊原因的,经审批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二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到审批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五条 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办理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审批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审批部门每年组织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年度检查期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4);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三)电子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复印件;
(六)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出具的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防雷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年度检查合格企业,由审批部门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合格专用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审批部门应将年度检查结果向自治区商务厅报备。
第二十九条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审批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八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期限
第三十条 审批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同时向企业下达书面受理通知单。
第三十一条 审批部门不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二条 审批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审批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三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商务厅加强对各地(州、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级成品油流通管理职责部门要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气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要督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各地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成品油经营管理职责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有效提升自主管理安全生产能力水平,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第三十九条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辖区内成品油流通管理负总责,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明确属地各部门成品油零售经营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源头防范,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抽查、检查及专项检查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审批部门要立足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职能,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要求,完善配套落实制度,将安全合规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组织开展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成品油零售企业信用记录,将未建立购销台账、不合规经营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加大曝光力度,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四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无故不参加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其它不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通报其他有关发证机关。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审批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备后,可以在救灾、灾后重建以及重大工程等特定领域使用撬装式成品油零售装置,并在批准使用时限到期后撤除。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使用撬装式装置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撬装式成品油零售装置使用相应安全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自治区商务厅制定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加油站建设申请表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补办、到期换证申请表
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5.加油站歇业、注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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