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康市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批复
索 引 号: | CJZ019/2021-000025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商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21 |
文 号: | 昌州商发〔2021〕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阜康市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批复 |
阜康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申请报告》(阜商工信字〔2020〕38号)已收悉。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商市建函〔2014〕63号)、《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下放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权限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商市建函〔2015〕6号)要求,新疆荣达车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基本符合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条件,准予依法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
你局要加强指导,做好日常监督工作,严格要求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督促企业建立办理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金融等功能和专门的信息查询的窗口,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形成机动车集中交易的有形市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建立和完善二手车交易档案制度,维护当地市场秩序,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协调解决机制,场区内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昌吉州商务局
2021年1月20日
抄送:存档(二)
昌吉回族自治州商务局2021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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