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林长制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08 |
文 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自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精神,现就自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统筹开展森林草原保护修复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大美新疆。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林(草)长(以下统称林长)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全面增强森林草原生态系统稳定性。
——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针对不同区域的森林草原资源特点,因地制宜、适地植绿,分类保护、精准管理,全面提升森林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坚持兴林富民、改善民生。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以林果业为主的产业提质增效,促进绿色富民惠民,增进各族人民群众福祉。
——坚持依法治理、完善机制。依法治林治草,加强森林草原执法建设,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森林草原生态安全。
——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良好氛围,增强全社会尊重自然、爱绿护绿的责任意识。
(三)组织体系。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构建区、地、县、乡、村五级林长制组织体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林长,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林长,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相关省级领导任省级林长。省级林长分别包联5个重点天然林片区:天山西部片区(包括伊犁州、博州、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天山东部片区(包括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塔城地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的天然林和人工林)、阿尔泰山片区(包括阿勒泰地区、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塔里木河流域胡杨林片区(包括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巴州的天然林和人工林)、东疆片区(包括哈密市、吐鲁番市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地(州、市)林长制工作由自治区林长制领导小组领导。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分级任相应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林长。行政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分别任林长、副林长。自治区直属的3个国有林管理局及其分局参照地(州、市)、县(市、区)分级设立林长、副林长。
(四)工作职责。各地要综合考虑区域、资源特点和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各级林长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作为重要指标,因地制宜确定目标任务;组织落实林果业提质增效各项措施;组织制定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强化统筹管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组织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全面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强化森林草原行政执法。
二、主要任务
(五)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推进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实行最严格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禁止毁林毁草开垦。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六)加快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落实《自治区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实施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和保育并举的天然林修复措施,提高森林群落稳定性。加大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塔里木河流域的生态补水力度。巩固防沙治沙成果,加大荒漠植被保护力度,通过深入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化草原修复等工作,提升森林草原生态服务功能。
(七)科学开展国土绿化。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以国家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为依托,因地制宜,以水定绿,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积极培育乡土树种,持续开展国土绿化,增强全民植绿护绿意识。持续开展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推动村旁绿化、路旁绿化、宅旁绿化、河渠旁绿化建设。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积极推行抗旱树种混交栽植模式。弘扬柯柯牙精神,支持以乌鲁木齐“树上山”为代表的城市周边荒山绿化模式。
(八)加强林果业提质增效。深入实施林果业提质增效工程,稳定林果种植面积,调整种植结构,增加高端特色果品供给,提升鲜食果品四季均衡上市供给保障能力,大力提高林果业精深加工能力,提升林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林果业品种布局科学化、果品品质优质化、产业链一体化,拓展疆内疆外销售“两张网”,构建现代林果产业体系。
(九)提升森林草原灾害防控能力。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森林草原防火队伍、基础设施、物资储备建设,完善应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加强演练。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加强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特别是林果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控,提高林果抗病虫害能力。
(十)强化执法司法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地方森林草原法规体系。深入开展森林草原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建立和落实各级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全面加强森林草原执法监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公安机关授予林业行政执法和森林草原防火职权,向林草主管部门授予开展草原行政执法职权。健全常态化督查机制,充分发挥好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作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巩固提升国有林场改革成果,推进解决国有林场改革后衍生出来的新问题,增强国有林场广大干部职工来自改革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改革后干事创业的决心,推动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分类经营管理,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促进绿色富民产业发展。
(十二)建立完备监测体系。构建与国家监测体系相适应的地方监测体系,不断完善森林草原资源“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开展森林草原质量和生态效益监测评价。加强森林草原气象环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完善监测成果使用管理和信息发布,建设智慧林草、数字林草,提升森林草原资源科学管理管护能力水平。
(十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乡镇林业(草原)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强化生态护林员、草原管护员等管护人员培训和日常管理,明确管护任务,强化管护责任,提高管护水平,充分发挥管护人员作用。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把建立林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牢记使命担当,狠抓责任落实,细化工作进度安排,制定出台实施方案、相关制度措施和考核办法,做到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和考核到位,确保到2022年6月全面建立林长制。
(十五)强化分类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针对山区天然林、荒漠林、河谷次生林、平原人工林、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的自然特性和功能属性,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进一步提升森林草原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功能性。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建立林长制成员单位协作机制,合力推进林长制工作。建立工作巡查制度和任务清单制度,加强对林长制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林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十七)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全面推行林长制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稳定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森林草原质量提升、森林草原防火队伍建设、有害生物防控及资源监测等资金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支持林草工作的公共财政政策措施,使森林草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十八)严格考核问责。将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林业和草原综合督查检查考核范围,上一级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九)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林长名单。在森林和草原分布区显著位置竖立林长公示牌,标明林长职责、资源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强化舆论引导,开展林长制宣传,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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