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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昌吉州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处罚结果公示(昌吉市)
发布日期: 2026-03-23 10:17:33 来源: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邵*

个人



身份证

652301198504193232

昌市林草罚决字【2026】第01号

2025年9月4日我局将邵磊私自开垦、破坏草原一案移交至昌吉市公安局,经公安局移送后12月25日检察院对此案不予起诉移送回我局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邵磊为扩大种植棉花的面积,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大西渠镇大西渠村一片区擅自开垦116.62亩草场种植棉花,涉案被开垦草地已被严重破坏。当事人已购买草籽准备进行草原植被恢复,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无违法所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2、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万元的罚款。

4


2026年2月12日

李*福

个人



身份证


昌市林草罚决字【2026】第02号

2025年7月23日我局将李运福非法开垦巴哈提草场一案移送至昌吉市公安局,经公安局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作不予起诉移送回我局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李运福为完成粮食种植任务,在大西渠新渠村自己种植的棉花地东侧承包了牧民巴哈提142.012亩草场,在未经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垦草场种植冬小麦。案发后李运福在其开垦的草地上播撒了草籽,积极恢复被破坏草地,无违法所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2.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万元的罚款

4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