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邵* | 个人 | 身份证 | 652301198504193232 | 昌市林草罚决字【2026】第01号 | 2025年9月4日我局将邵磊私自开垦、破坏草原一案移交至昌吉市公安局,经公安局移送后12月25日检察院对此案不予起诉移送回我局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邵磊为扩大种植棉花的面积,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大西渠镇大西渠村一片区擅自开垦116.62亩草场种植棉花,涉案被开垦草地已被严重破坏。当事人已购买草籽准备进行草原植被恢复,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无违法所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2、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万元的罚款。 | 4 | 2026年2月12日 | |||
李*福 | 个人 | 身份证 | 昌市林草罚决字【2026】第02号 | 2025年7月23日我局将李运福非法开垦巴哈提草场一案移送至昌吉市公安局,经公安局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作不予起诉移送回我局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李运福为完成粮食种植任务,在大西渠新渠村自己种植的棉花地东侧承包了牧民巴哈提142.012亩草场,在未经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垦草场种植冬小麦。案发后李运福在其开垦的草地上播撒了草籽,积极恢复被破坏草地,无违法所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2.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万元的罚款。 | 4 | 2026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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