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自2024年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9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试行)的通知》(新林策字﹝2016﹞8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pdf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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