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09/2020-000008 | 信息分类: | 林业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林业和草原局 | 发文日期: | 2020-06-28 |
文 号: | 昌州林草函字〔2020〕26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对自治州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政法综合类 第47号提案的答复 |
沙力木委员:
您提出的政法综合类第47号《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缴和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2010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通知》(财综【2010】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对草原植被恢复费立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2010年农业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加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0】132号)对制定植被恢复费标准、征收、使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2012年,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畜牧厅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2】7号)办法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征收、使用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一)缴入自治区本级国库的草原植被恢复费,10%用于被征用草原所在的地(州、市)恢复草原植被,70%用于被征占用草原所在地的县(市)恢复草原植被,资金通过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别返回征占草原所在地(州、市)、县(市)财政;20%集中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草原植被恢复。(二)缴入地(州、市)、县(市)级国库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草原植被恢复。
2014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1769号)制定了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自该文下发后,我州县市草原监理站按比例收缴植被恢复费,其余全部收缴自治区国库账户,州级草原监理站未收缴留存。2019年草原监理部门机构改革整体转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收缴的草原征占用植被恢复费已统一缴入自治区国库,到目前自治区尚未按(新财非税【2012】7号)办法规定返还植被恢复费。目前,我州各县市根据新发改收费【2014】1769号文件规定,对临时占用草原、为畜牧业设施服务、经营性旅游活动区等草原植被恢复费,仍然执行原文件(新财非税【2012】7号),由县市草原监理站收缴。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非常重视您在自治州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上的《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的提案》,及时与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对接反映该情况,请示将草原植被恢复费按文件规定的比例返还地州、县(市),用于草原植被恢复、草原保护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同意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2】7号)规定,按比例返还地州、县市的草原植被恢复费。现各县市正在制定草原植被恢复费使用方案,由我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后统一拨付州、县市财政账户。
昌吉回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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